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工商〔2004〕6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充分发挥各级工商局的作用,改革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根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90号)、《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以及省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的规定》(冀工商〔2004〕38号)精神,现就加强县级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县级工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级局对企业监督管理的管辖范围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县级工商局在上级局的指导下,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县级局委托,可以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年检布置等工作。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各县级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
(二)对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违反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未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行为;
(3)是否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印章、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同;
(4)是否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5)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6)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
(8)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登记管理方面的监管工作。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