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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增强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办法》,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确保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全部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重点扩大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方面的信息公开,扩大完善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价格、质量、服务等热点,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监督渠道等内容。
  (二)增强公开内容的实用性。各级各部门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要全面及时公开,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其他需公开的信息要公开到位、解读及时,突发性公共事件要主动及时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要及时澄清,向社会公众承诺事项办理情况要充分公开。要突出做好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完善公开服务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和完善群众评价体系,提高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三)增强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各级各部门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规范发布流程,缩短信息从形成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做到每天登录济南政府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平台,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最新产生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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