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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4、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切实督促做好法人验收工作;竣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抽样检测,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建设处

  配合单位:办公室、水资源处、计划财务处、水库堤防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监察室、省防办、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外资外事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

  15、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建设处

  配合单位:水库堤防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省防办、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农电管理处、外资外事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

  16、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牵头单位:人事劳动处

  配合单位:水库堤防处、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处、省防办、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农电管理处、外资外事办、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处、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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