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资产评估值在10001万元以上项目每个得4分;5001-10000万元项目每个得3分;3001-5000万元项目每个得2分;1001-3000万元项目每个得1分;1000万元以下项目每个得0.5分(本类最高可得10分)。
  (三)资质认证(满分20分)
  1、资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满分10分)。取得A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得10分。
  2、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上年年检合格)人员数量(满分10分)。20人以下每人得0.5分,20人以上不再加分。
  (四)执业质量(满分30分)
  评审委员会参考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信誉、从业经验及职业道德等因素,由评委会评委综合评议打分。其中:
  1、根据评估机构报送的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由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3个评估案例进行评议打分(满分30分)。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报送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含其授权备案的部门)备案过程中,一个项目连续两次被正当理由退回修改及补充材料,每个项目扣减5分(最多扣减15分)。
  第十二条 入选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执业。执业期间,评估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市国资委可立即取消其承接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评估项目的资格,并在以后3年内不再受理其竞聘申请。
  (一)单个评估报告在报送核准和备案的过程中,连续三次被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正当理由退回修改及补充材料的;
  (二)涉及人民来信来访、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期间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采取隐瞒、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第十三条 经市国资委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变更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通报有关情况, 市国资委可酌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委托非市国资委选聘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市国资委对该评估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各委、局、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鼓励选用市国资委选聘的资产评估机构,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