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立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委库,评委由市国资委及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每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名单。
第八条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采取封闭形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4月份将选聘通知在市国资委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在选聘前,资产评估机构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随机抽取7-9名评委,组成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根据审核情况,由评委对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进行打分评定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五)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由市国资委确定前15名左右的入选评估机构名单。
(六)将入选的资产评估机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参加竞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及情况简介;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情况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评估人员情况表;
(六)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文件;
(七)资产评估机构申请时前三年年检情况及奖惩情况;
(八)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情况及前三年评估收入情况;
(九)资产评估机构上年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情况表;
(十)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注册资本(满分20分)。
1、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的注册资本数为准。
2、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小于30万元得5分;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30万元、小于50万元的得10分;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得15分;注册资本大于或等于100万元得20分。
(二)上年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满分30分)。
1、以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备案部门核准备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