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05]49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根据《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评审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结构、执业质量及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最终由市国资委选定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
第三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及市属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市属各有关部门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每年4月至6月进行,被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可在规定期间内承接指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五条 由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须在市国资委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中,由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公告。
(二)公平原则。凡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参加资产评估机构竞聘。
(三)公正原则。采取选聘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应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同时,还应遵循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能选聘同一中介机构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