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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学科确立后,要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八条 列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实验装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和引进人才等。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重点学科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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