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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上盖章。

  汇总或合并到省外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市、州、地级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并附已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

  汇总或合并到省外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级成员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将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并附已经市、州、地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其汇缴企业。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完善汇算清缴文书,明确征收、管理、税政、征管和计统部门在汇算清缴中的职责,要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汇算清缴工作严密、有序地进行。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及技术性问题,以优质服务来促进纳税人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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