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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6〕16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4月30日,主管国税机关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由纳税人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必须按月或按季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数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00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即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月预缴所得税;纳税人年应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季预缴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并在一年内不能改变预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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