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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3]12号 2003年12月20日)


  为促进非全日制就业的发展,保障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现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时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0元、3.7元、3.3元、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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