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包括:仪器折旧费、设备折旧费、房屋折旧费;
4、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包括:仪器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房屋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包括:软件费、专利权费、非专利技术摊销费;
6、新产品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试制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模具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试制设备及产品的检验费;委托加工费;
7、用于技术成果验收等及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的有关费用,包括:技术成果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经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律师费;
8、用于合作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的费用,包括:按技术合作研发合同和技术委托研发合同实际负担或支付给合作、委托单位的研究开发费;
9、与企业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专家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五、申请项目确认所需申报的材料
企业向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申请项目确认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要求对项目进行确认的申请报告;
2、技术开发(含技术合作开发、委托技术开发等)项目立项任务书、省级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企业自主立项的技术开发项目应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技术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包括经企业正式文件批准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任务书等。
3、技术开发合同(含委托研发技术合同、合作研发技术合同、其它产学研合作开发合同等);
4、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5、技术开发专门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编制情况或项目组和专业组人员名单;
6、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六、项目确认
1、贵州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企业技术开发的实施情况,研究是否受理项目确认,凡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限制、禁止类产品、技术和工艺或项目由于市场变化、资金短缺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