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1、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应及时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为下岗职工查询和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向其公示和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社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2、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出中心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其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法,使他们的社会保险关系不断档、不流失、不作废。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导和督促其按规定报增相应的缴费基数,及时办理已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关系,按时足额地为他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暂未实现再就业或通过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及其他灵活方式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导他们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在申报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暂未实现再就业或通过从事个体经济、社区服务及其他灵活方式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设立个人缴费窗口,方便他们咨询政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专项服务;对无力缴费的人员,要妥善保存其社会保险关系,为他们提供个人帐户结存情况,说明领取相应待遇的条件和办法,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五)基本生活保障援助
1、及时审核和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办理失业登记并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在15日内对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和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提供失业保险专项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出中心下岗职工人数集中且数量较大的企业,应提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等上门服务;对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患病住院、生育等面临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审核、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和生育补助金,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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