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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失效]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对象,每隔三年至五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并按规定编制资料逐级上报。

  第七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及有关地、市、县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分疫区和保护区,要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疫区、保护区的撤销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对未划疫区和保护区内的植物检疫对象,要认真进行除治。对新传故的植物检疫对象应及时封锁、消灭,严防扩大蔓延。

  第八条 调运下列植物和植物产品,不论数量多少或以何种方式进行,都必须向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一)从疫区运出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的已列入应施检疫名单和植物和植物产品;

  (二)一切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第九条 调运第八条规定的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在运前十五天内输以下手续后方可调运:

  (一)从外省调入我省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从我省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凭调入省提出的检疫要求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由省或行署、省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三)在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或个人凭调入地的检疫要求书,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检,检疫合格后,由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第十条 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情况签发检疫证书:

  (一)从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的,经抽样检验,证明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签发检疫证书;

  (二)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必须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抽样室内检验,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签发检疫证书;

  (三)在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经严格消毒处理合格后,签发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签发。

  第十一条 对来自疫区的或其他可能带疫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调入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进行复检。复检时调入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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