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国吉林、上海、北京等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入冬以来,我市火灾呈多发态势,火灾形势异常严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今冬明春消防工作会议的部署和
要求,全力做好我市消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防火工作。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深入研究分析本区县防火形势,结合实际提出改进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协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 "津门防火墙"工程检查验收工作,迅速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民政、文化、建设、工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冬季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商务、旅游、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在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不断推动冬季防火工作深入开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逐个进行安全检查,尤其对正在进行建筑外部整修、建筑外保温施工的工程,要着重检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实际,迅速开展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隐患整改计划,落实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要切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盲区、整治隐患不留死角、督改措施不留余地。
三、完善夯实工作基础,深化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清整活动,各街道(乡镇)要建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有效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深入推动"四个一"建设。其中,农村"四个一"建设包括: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台农用(轻便)消防车(泵)、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消防宣传专栏;社区"四个一"建设包括: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个防灾应急工具箱、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确保2011年我市农村和社区100%完成"四个一"建设任务。同时,要加强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监管,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我市社区和农村火灾伤亡人数上升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