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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
(津政发〔201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如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并随着国有经济发展壮大逐步调高上缴比例。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从2011年起,对我市市属企业按净利润10%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企业净利润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净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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