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置,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站实施救助:
(1)占据、污损公共设施、设备,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
(2)露宿街头影响市容市貌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3)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
(4)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15、公安部门要加强街头巡查,积极做好接、处警工作,属于救助对象的,应送救助站救助。对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置:
(1)组织、操纵、教唆、胁迫、利用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流浪、乞讨的;
(2)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
(3)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上阻车拦车、坐卧匍匐,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4)变造、倒卖救助站提供的乘车凭证以及其他妨害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的;
(5)其它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违法犯罪的行为。
16、民政部门救助站做好接收登记 、分类救助工作。并将拒绝救助返乡 、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者信息及时反馈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于身份核实困难的受助人员,由辖区派出所利用公安信息网协助救助管理站及时进行查询、甄别,提高工作效率。
六、建立经费、卫生防疫保障和社会参与机制
17、财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经费列入专项预算,重点做好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及联合管理工作组的经费保障。
18、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督指导,帮助救助与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采取正确的疾控防疫措施。指导监督救助站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生活场所建立消毒、防疫制度,确保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
19、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及广场、宾馆、饭店、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与管理等工作。
20、各新闻媒体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扮残疾、强讨硬要、拦车乞讨 以及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丑恶现象及时予以曝光,弘扬良好社会风尚,倡导广大市民采取正确的行善方式,逐步缩小职业性乞丐逐利空间,营造良好的救助与管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