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保护生活无着 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权益
7、公安、城管执法、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生活无着 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要按照“谁发现谁护送”的原则,直接护送或通过120急救中心护送到就近的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8、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各定点医院、救助站要严格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 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银政发[2007]71号)有关规定执行。
9、定点医院应设有医疗隔离观察室,对于确诊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由医院救治;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做好手续,安排转院;对医治无效死亡的,由定点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救助站通知其监护人或成年亲属处理善后。确系无法查明身份的,按无主尸体的有关规定处理。未患病的,由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救助站予以救助。
四、积极主动保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违法犯罪
10、凡是接到举报或发现未成年人乞讨的,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现场调查取证。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11、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诱骗、组织、胁迫、利用乞讨的,公安部门要立案侦查,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查找其监护人。对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交由救助站实施救助保护,婴幼儿交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安排临时代养。
五、依法加强对街头有害和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
12、重点加强市辖城 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流动较为密集的党政机关、宾馆饭店、商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周边和道路十字路口、机动或非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与救助工作,禁止在上述重点区域内乞讨。
13、为加强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按照以人以本、依法管理、分类救助、管救结合的方针,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民政、公安部门配合组成的街头流浪乞讨行为联合管理工作组,配置专用救助车辆,每月组织不少于2次的集中整治活动,对属地重点道路和主要场所进行巡查,将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站,对有害非法乞讨行为进行管理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