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名单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街头乞讨行为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市容市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生活无着 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所属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市救助站负责救助市辖三区生活无着 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永宁、贺兰县和灵武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救助站负责救助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2、对自来求助或城管、公安等部门护送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认真甄别、依法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并为其联系亲友、返回家乡提供必要帮助。
3、在极端气候条件下,救助站要加大巡查、劝导力度,及时为街头生活无着 落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庇护。
二、建立完善返乡救助保障机制和安置机制
4、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属本辖区户籍 的在外流浪乞讨人员加强教育监管, 对符合低保或“五保”条件的,应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属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赡养人和抚(扶)养人的,及时予以安置,对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5、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象发生,避免流浪乞讨人员因生活所迫反复外出流浪乞讨。
6、对于确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报请自治区民政厅在自治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区属福利机构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