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装卸货物后不及时清理场地,影响环境卫生的;
(二)单位和个人存放垃圾已孳生蝇、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垃圾、粪便,或者化粪池、储粪池满溢不及时清除疏通的;
(二)化粪池、储粪池的产权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定期清理,造成粪便满溢的;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办理垃圾处置手续,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垃圾、营业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三章 城市规划方面
第十八条 拆除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占用市区广场及道路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未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擅自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新村内、街巷两侧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第二十一条 本章中需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可责令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执法局组织强行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城市绿化方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除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额1至5倍的罚款: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