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市、县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投资计划管理。市县发改和畜牧部门不得擅自调整下达的投资计划,项目业主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内容、标准、规模,要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其中粪污处理部分工程,业主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如确需调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本项目建设期限为6个月(从项目资金下达到县财政算起)。
第二十六条 工程的建设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程,沼气池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执行,要有专业队伍施工,施工人员要有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国债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各级财政要及时下拨资金,做到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项目业主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建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帐户,专帐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报帐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业主用自有配套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按施工进度拨付补助资金。项目业主每完成一定投资量,补助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项目每完成投资5万元,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每完成投资10万元,可向县畜牧部门提出报帐申请,县畜牧部门现场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发改部门核准后,提交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工程拨付补助资金控制在整个补助资金的70%以内,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最后一次报帐,拨付完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要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单个工程建设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县统筹安排,并报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入选项目的养殖场要与县发改、畜牧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承建单位与养殖场业主和县发改、畜牧部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业主每3个月向县级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级发改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要按时汇总本县实施情况报市级发改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市级发改局和水产畜牧局按时汇总本市实施情况报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