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申报项目,并提出建设方案上报各市,经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定后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批复各市项目可研报告后联合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审核后下达的投资计划。
第六章 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广泛宣传。各市、县(市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宣传国家、自治区和当地与项目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宣传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建设内容、申报条件和申请截止日期,要确保所有养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养猪协会和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猪的规模养殖场业主知晓项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养殖场在有效时限内按属地原则自愿向当地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格,递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按照本办法要求的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再次复核后上报,如有必要可采取以下办法重新筛选。
1、调查摸底和制定评分办法。由县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地标准化规模养殖情况、报名情况、本办法第二章确定的条件要求和上级下达的投资任务,制定当地项目选建评分办法,召开1/2以上报名养殖场和养猪协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确认无重要异议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级发改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2、现场打分考核。评分办法公布后,由县发改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有当地畜牧、环保和农村能源方面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考核组开展现场考核工作。根据选建条件和当地评分办法,对申报养殖场逐场考核,逐项现场打分;打分时实行专家独立打分、记名打分;计算养殖场得分时,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他中间分为有效分,取平均值确定为养殖场考核得分。
3、初选和公示。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初步选定拟入选的养殖场,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中公示3天(主要公示养殖场的考核得分情况),无异议后,把相应的养殖场名单报市级管理部门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遇举报和异议,由县级监察部门牵头,由原专家组进行重新现场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最后结论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