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增加选建条件。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改造、扩建、防疫消毒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要优先安排以沼气池建设为重点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文附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执行。沼气池建设参照附表的规模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生猪出栏量设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等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 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补助10万元/个;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补助25万元/个,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补助50万元/个,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补助70万元/个,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补助80万元/个。
第五章 部门分工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是该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级发改、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县的项目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公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等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计划、投资管理,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批和具体建设监管。市级发改、畜牧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计划安排、县级建设方案的审定、本市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计划执行监督、县级项目的验收。自治区发改委、畜牧部门负责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批,联合上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农村能源办、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明确责任,相互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的建设计划分解下达各市的建设计划,各市发改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细化下达各县(市、区)的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