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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建设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市的建设任务安排主要以2006年各市生猪出栏量占全区比例为依据。

  第三条 本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拟建养殖场(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的出栏数以2006年全年出栏数核定。优先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兼顾年出栏300-500头的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其中出栏300-1000头规模的养殖场只安排农村养殖小区改扩建、粪污处理、防疫消毒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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