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2004修正)[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
(1994年12月1日 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的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 企业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农村招用农民工。但从农村招用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从农村招用农民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用工单位造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招用农民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工种、考试或考核办法、报名时间、地点及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保险待遇等,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