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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快我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高新技术范围的调整,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激光技术;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
  (四)生物工程技术;
  (五)新材料技术;
  (六)生物医学工程;
  (七)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技术;
  (十)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登记;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商业经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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