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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延期。

  行政复议机关自行决定举行的听证以及应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要求举行的听证,第三人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行政复议机关应第三人的要求举行的听证,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依照前款规定延期。

  第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当事人放弃参加听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不得要求再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听证时间和地点。

  公民可以参加听证旁听。

  第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员、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或者不作为的事实、依据;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在听证主持人的引导下,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作询问、质疑、申辩,被申请人可以作说明。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席作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条 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当事人可对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第二十一条 听证员有权制止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以及旁听人员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二十二条 书记员应将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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