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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案情复杂、疑难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第六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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