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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区(县)、街道、乡镇重残无业人员档案,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生活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按照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工作职责,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
  (四)各街道、乡镇残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要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享受生活补助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家庭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对终止享受生活补助的要认真登记,并报区(县)残联备案。
  (五)各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进行核实;区(县)残联每年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进行年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重残人”的界定
  1.“重残人”是指残疾程度为一级盲、二级盲和一级低视力的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且生活需要亲属或家人照料的人员。
  2.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由各区(县)残联、卫生等部门成立的残疾鉴定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
  二、关于无固定性收入
  除以下几类情况外,均可视为无固定性收入:
  1. 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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