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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资金来源
  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三)补助金发放
  1.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各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发放。
  2.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从区县残联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①残疾人家庭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②残疾人获得固定性收入;
  ③残疾人死亡;
  ④需要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的其他情形。
  生活补助金从取消之日起次月不再发放。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包括对低保人员的粮油帮困补贴、分类救助、廉租住房等其他政策。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鉴定证明和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居(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组织居(村)民代表讨论,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人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在社区或村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街道、乡镇残联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残联进行审批。
  (四)区(县)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街道、乡镇残联审批情况。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所在地居(村)委会并退回原件和材料,对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
  (六)区(县)残联每季度将《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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