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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7〕23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说明
  2.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略)
  3.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0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补助标准
  1.城市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年规定的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2.农村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当年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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