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北京市残疾联合会、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京残发〔1999〕99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特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范围
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并符合下列情况的残疾人,纳入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一)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特困残疾人。
(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三)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特困残疾人。
(四)患有重病、大病的残疾人;病情严重需长期服药或住院的精神残疾人和中度、重度智力残疾的特困残疾人。
(五)特困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后,其配偶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
(六)有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残弱家庭中的特困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
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含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特困残疾人配偶),在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从1999年7月1日执行。实施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下拨市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三、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需由本人或亲属持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最低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特困残疾人无北京市城市居民户口、无工作的配偶,需凭结婚证、身份证、北京外来人口在京暂住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