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故被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交存牌证的,凭有关部门证明经所在地征稽部门核实后,可办理停驶手续。
(五)车辆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不含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按次计征车辆),超过六个月的按规定标准计征养路费。
(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七款办理减征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报停。
第十八条 养路费凭证和收据
(一)养路费凭证和收据分为:免征证、缴讫证、统缴证、统缴收据四种。采用微机和人工开票,微机和人工票证一律由交通部门负平制定统一票样,经省财政厅审定注册,统一编号,套印福建省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定点印制,由交通部门核发。养路费补证、免征证工本手续费、牌证保管费、报停复驶手续费由福建省交通厅负责制定统一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注福建省交通厅负责制定统一式样,经省财政厅审定注册,统一编号,套印福建省财政厅收费票据专用章,定点印制,由交通部门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仿制和印发。
(二)各种车辆领取的养路费凭证 ,在有效期内通行全国。养路费凭证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三)养路费凭证是有车单位和个人缴费行车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顶替或转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违章车辆的处罚
(一)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应缴费额1%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除每逾一日收取应征费额1%滞纳金外,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除每逾一日收取1%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二)对倒换牌照、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凭证的,除责令补缴规费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限应缴费额1%的纳金外,并按应缴费额的三倍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全部由责任人赔偿;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凡暂定减、免养路费的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减、免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等,除追究全额养路费外,处以应征全额一倍的罚款。
(四)凡不按规定到当地征稽部门办画缴费、免征、减征手续的车辆,均视为拖、欠、漏逃养路费车辆,均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