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省车转籍外省的,由转出地征稽部门结清养路费后开出缴费截止日期的转籍证明函件;
2、外省车转籍本省的,按对方征稽部门缴费证明和养路费凭证予以登记衔接征费(外省预交的养路费不能抵费)。无征稽部门证明的,按逃费处理(处以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三)外省车辆跨行本省所持票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三日的,视为无养路费票证跨行,并按本省征费标准处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由外省或本省就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均不再处理,可责令该车到车籍所在地办理缴费手续。
(四)外省车辆调驻本省超过三个自然月的,从第三个自然月开始按本省标准计征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跨省行驶处理。
(五)本省车辆调驻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应事先到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调手续,否则,发生重征由车单位(车户)负责。
(六)本省内相互调驻的车辆,一律由车籍所在地稽征部门征收。
第十六条 养路费的变更:
(一)新增车辆在领取牌照后五日内到所在地征稽部门办理养路费缴费领证手续(当月不得报停)。
(二)本省车辆过户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结清养路费,转放地征稽部门凭转出征稽部门的证明办理登记征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
(三)车辆变更、换照、改装、报废均应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所地征稽部门办理结清养路费手续,否则按漏缴或逃缴养路费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停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车辆因故停驶、车属单位(车户)应提出申请,及时到所在地征稽部门交存行驶执照和二面车牌(丢失牌证,应先补齐后办理报停)和有效养路费凭证,并缴纳照牌保管费和工本手续费各5元,办理停驶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当月已缴费的养路费不退费,预交下月部分可予保留。
(二)报停一个月以上复驶的车辆,可分别按复驶时间计征养路费。上旬复驶的征全月,中旬复驶的征全月三分之二,下旬复驶的征全月的三分之一。当月报停当月复驶车辆,应征全月费额。
(三)报停车辆,办理车辆年检年审要出车时,经申请允许取回牌证,按次计征养路费(一次有效期四天,超过期限增加次数),期满应再交存牌证,延误不交的,按全月补证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