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符合按旬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必须于行驶公路前向当地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下列车辆可按旬计征:

  1、报停一个月以上复驶,且复驶时间在中、下旬的车辆。
  2、在中、下旬新增启用的车辆。

  (五)超过核定计征吨位的超载车辆(含集装箱运输牵引车超拖计征吨位的集装箱),一经查获,其超载部分每吨按征费标准25%至50%补征养路费。

  (六)符合暂定免征养路费的车辆,于年度开始前或增加新车时,由车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征稽部门申请免征审批手续。免征车辆每季末前向征稽部门领取免征证,缴纳工本手续费,每征1元。

  (七)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七款暂定减征养路费的车辆,其审批手续按前款规定办理,批准后向征稽部门办理缴领证手续。

  (八)林业部门车辆均应按规定向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并由征稽部门按林业车辆(不含个体户挂靠车、行政用车、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车)缴费总额的80%拨给福建省林业养路总站。

  (九)二轮摩车养路费按年一次缴清。

  (十)手扶拖拉机养路费一次缴清半年的按五个月计征;一次缴清一年的按九个月计征。

  (十一)养路费缴纳后概不办理退费。各级征稽机构应及时将所征养路费收入(包括滞纳金、利息收入)全部计息存入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25日分三次足额上解到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养路费专户和本县交通局养路费专户。

  (十二)离车籍地行驶在外省、外地的车辆,其单位车主均需提早缴纳养路费,并于月底前将养路费凭证寄达在外车辆、凭此行驶公路。

  (十三)驾驶培训班不论是自办、合办、对外培训,其教练车均属全征养路费范围。每期培每期暂定交三个月养路。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为地方举办驾驶培训班的车辆,也按上述标准全额计征。

  (十四)[对外国籍和来自台、湾、澳地区的车辆养路费,可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

  (十五)所有未缴养路费和未办妥减、免手续的以及无牌照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否则按违章处罚。

  第十五条 跨省行驶和调驻外地车辆惩上办法: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车辆,由车籍所在地稽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

  (二)省际间车辆转籍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