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三轮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机板车、利用机器踏车或二轮摩托车作牵引动力的拖挂车,一律按核定载重吨位每月每吨140元计征。
(六)手扶式胶轮拖拉机,不论型号每月每辆按40元计征。
(七)方向盘式胶轮拖拉机每月每辆10匹马力以下(含10匹马力)按30元,10匹以上至20匹马力的按60元,20匹以上至30匹马力的按90元,30匹以上至40匹马力的按120元,40匹马力以上至50匹马力的按150元计征。
(八)侧三轮摩托车、畜力车,每月每辆按6元计征。
(九)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按3元计征。
(十)养路费凭证遗失,在补时必须缴纳当月该车应征额20%的路费。
(十一)养路费计征尾款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条 养路费计征吨位的规定:
(一)所有汽车按照交通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789号联合通知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规定核定计征吨位。尚未列入该手册的汽车,类别应参照该手册中汽车征费质量核定原则的规定核定计征吨位。
(二)所有胶轮式、履带式的特械车,按照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量)吨位核定计征吨位。
(三)集装箱运输车按照牵引车核定的牵引集装箱长度核定计征吨位。二十呎集装箱牵引车按15吨计征;四十呎集装箱牵引车按20吨计征。四十呎以上集装箱牵引车,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计征。
(四)养路费不足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征。
第十四条 养路费征收办法:
(一)所有车辆均按照核定的计征吨位,采用按月按费额标准计征。
(二)凡按核定计征吨位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均应于每月月底前缴纳次月养路费,领取养路费凭证;亦可一次性缴纳季度、半年或全年养路费、领取季度、半年或全年养路费凭证。
(三)符合按次计征养路辆车辆,必须于行驶公路前向征稽部门交足预计行驶天数的养路费(一次有效期为4天,不足4天的按一镒计征;超过四天的,应增加其计征次数)。下列车辆可按次计征养路费:
1、临时改变用途、超出使用范围的减、免征车辆。
2、不经常行驶公路的大、重型及特种车辆。
3、在矿区、农场、工地等内部生产使用,偶尔行使公路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