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路(含林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不含城市建设部门的市政工程公司(处)车辆以及市政维护队(处)参与营业运输的车辆]以及公路交通征稽部门的业务专用车。
(八)矿山、油田、林场内部使用并安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的生产车、林场积材车。
(九)经县级交通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畜力车。
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暂定免征的车辆,在未办理免征手续前或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的均交纳全额养路费。
第十一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在编制内的货车和超过五人座以上的公务车减半计征。
(二)凡专用单位自建自修的专用道路(不包括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是指几条出口路线的总长度)在二十公里以上的矿山、油田、林场、农(牧)场,可根据齐全部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一般自养公路达二十公里的20%;二十公里以上每满十公里再减10%,但减征率最高不超过60%。
(三)公交客运根据跨行公路情况减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内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按二分之一计征,20公里(含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计征吨位在20吨以上(不含20吨)的部分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半计征。
(六)汽车拖挂的挂车(不含集装箱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
(七)县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救济院敬老院福利院离休干部修养院的生活用车减半计征1至2辆。
本条第一款至第七款暂定减征的车辆,在未办理手续前或改变减征条件,超出减征范围时均应交纳全额养路费。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养路费征收标准,统一按费额计征。
(一)货车每月每吨位140元。
(二)客车每月每吨位160元。
(三)公交客车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下的每月每吨按1/3计征,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上的按客车标准全费计征。
(四)胶轮式、履带式特种车按照货车标准,每月每吨140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