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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交通公路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征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对停车场、站、码头、渡口,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查。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可以暂扣行车证件,直至暂扣车辆不准行驶,限期补交,并给予违章处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理。

  (五)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实行机动车辆养路费缴费情况年审年检制度,发放《公路规费年审本》,并收取工本费3元。

  (六)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八条 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带"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们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费专用车辆,应装有"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

第三章 养路费的征收和暂定减免征收范围

  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含拖拉机,下同)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证牌(包括临时牌、试车牌证)或行驶在道路上的各种客货车(含三轮汽车、小卧车、小吉普车等小型汽车,下同)、特种车(含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履带机械车,下同)、挂车、拖带平板车、集装箱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正侧三轮,下同)、机动板车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应运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服务收费的车辆(如:吊车、教练车等)。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港、奥、台胞在闽使用的车辆。

  (六)驻华国际组织、外国办事机构和外国个人在闽使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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