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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 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4]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委联合制定的《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由福建省交通厅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

  第四条 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稽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各级公路稽征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征稽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按章征费,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养路费征稽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本省汽车养路费征稽工作由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及其所属地市县稽征机构负责办理;拖拉机、其他机动车养路费征稽工作由地(市)县交通局及其所属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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