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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三)加快推进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各地要加大力度,对承担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的火化殡仪馆进行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公益性运营;按照国家环保节能要求对遗体火化炉、遗体冷藏柜、遗物焚烧炉等殡葬设备进行改造,对社会资本建设的具有基本殡葬服务功能的火化殡仪馆,可采取政府赎买方式转为殡葬服务事业单位,并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内容;大力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
  (四)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努力降低市场调节价。在财政设立殡葬管理专户,属于事业单位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所有收费项目(已经包括了5%的殡葬管理费),各殡葬服务单位都必须按标准及时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公墓封园后的墓园管理和设施设备更新,不得挤占挪用。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以收取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进行公示。
  (五)依法加强公墓管理。进一步强化公墓的审批和监管,依法加强少数民族公墓和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安放设施的管理。未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建设经营性公墓;已建公墓原则上不得扩大已占地面积,要探索公墓用地循环使用途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公墓中、低档次墓穴建造比例应当占墓穴总数的80%以上;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墓地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
  四、加强行风建设,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一)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各地要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单位”创建和殡葬改革示范活动,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考核为基础的综合评价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和服务问责制,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网络,确保服务安全,注重服务效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二)提高殡葬管理队伍素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管理队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坚决纠正殡葬管理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殡仪服务中的行业不正之风。按照国家关于殡葬行业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遗体接运、防腐、整容、火化、殡仪服务和公墓管理等殡葬职业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制度,畅通殡葬职工职业晋升渠道,做好殡葬职工职业生涯规划,提升殡葬职工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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