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集资预售住房建成后,须向市房改办申报验收审核报告,经市房改办按原设计标准验评,才能向集资职工正式售房。售房办法按《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职工个人集资款可冲抵购房款。
第四章 优 惠 政 策
第十六条 集资建房的单位和职工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免缴城市规划费、拆迁管理费、开发管理费、人防工程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电通讯建设费、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水电增容费、教育附加费等费。
第十七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集资建房自有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第五章 权益和产权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租赁给职工的,其产权为单位所有。参加集资的职工个人享有租住权,并按规定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参加集资职工个人投入的资金,扣除应缴租赁保证金,剩余部分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三年至五年,利息按有关规定利率计付。也可用来逐月抵扣房租。
第二十条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按组织建房单位确定的标准交清集资款,且集资款用以冲抵购房款的,对住房享有下列权益:
1.职工按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未达到成本价集资的,产权归单位和职工共同所有。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为购房当年公布的标准价和购房当年公布的成本价之比。
2.职工集资建房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出售,集资建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时,按《西安市公有住房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集资建设住房的维修管理,按《西安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可按规定提取属于单位部分产权的住房折旧费,用于住房维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资建房的单位或职工,擅自向社会出售住房,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按非法所得的一倍处以罚款。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除责令退回减免税费,并按减免税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