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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2005修正)

  第九条 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第十条 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随着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要相应提高集资额比例,逐步过渡到成本价集资建房。目前鼓励有条件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强的单位以实际成本价集资建房。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1.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上报市房改办。内容包括: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资金来源、集资标准、集资总额、综合造价概算、集资职工名单等。
  2.单位集资建房方案经市房改办原则同意后,须将集资款及时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市房改办审核资金到位后,签发《集资建设住房批复》。
  3.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规划局、土地局等有关部门办理建房和减免税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在市政府规划住宅开发区购买住房的,由出售住房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持《集资建设住房批复》,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手续。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单位在住宅楼竣工后,经市房改办审查同意,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审批程序:
  单位集资建房经市房改办批准,工程正式开工且基础处理到正负零时,可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向市房改办申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单位上报集资建房预售方案应附建房计划、土地批文、规划定点审核图、施工许可证、集资人员分配住房名单及集资金额。市房改办经现场察看核准后,方能正式批准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
  单位集资建房预售方案批准后,建房单位应保证在18个月内(指普通砖混结构住宅)完成建房工程,交付使用,并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预售合同。在规定工期内建成的住房,职工集资款不计利息,职工个人可享受集资预售当年公布的标准价。超过规定工期的,则超期部分应给集资者支付利息,并应按实际竣工年月推前18个月时的售房政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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