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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2005修正)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
  第三条 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 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
  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 ,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 ,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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