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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企业应组织力量编制好本行业、本企业名牌产品的发展规划,明确主攻方向。在各部门、各企业规划的基本上,由市名牌战略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名牌产品的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 建立西安名牌产品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100万元,用于名牌产品的保护、宣传、奖励等。

  第十三条 西安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复查,合格者可继续享受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合格者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凡在有效期内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质量事故及其它质量问题的,限期三个月整改,如到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市名牌产品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名牌产品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每年制定创名牌产品计划,向主管部门申报,由各主管部门审查后汇总向市名牌战略办公室推荐。西安地区的部、省属企业以及无主管上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办公室申报。

  第十五条 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材料包括名牌产品申报表、产品标准、市级以上(含市级)质检机构的质检报告或者监督抽查通知单、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合格证、商标注册证、投产鉴定验收证,用户评议和市场评议通知书、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新产品、优质产品、优等品、一等证书等影印件,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等。

  第十六条 市名牌战略办公室对申报的名牌产品组织各行业专家依据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西安市名牌产品认定名单,报市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最后确定,并予公布。

第六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凡经推荐确认的西安名牌产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在产品的包装和广告中可以使用《西安名牌产品》的标志。

  第十八条 对年产值超亿元,年利税超两千万元的重点名牌产品,除授予奖牌和证书外,一次性发给资金5万元,用于奖励成绩突出的管理和科技人员。资金从市名牌产品发展基金中支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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