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名牌产品的产品规模和效益要求:产品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好,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和具有扩大经济规模的前景。具体指: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利税1000万元以上或年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有地方特色,采用特殊工艺,在本地市场占有率高、发展潜力大的轻纺产品、食品等消费类产品规模和效益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质量管理要求:
(一)企业坚持质量第一方针,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了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售后服务)和质量体系,生产工艺,质检手段和管理措施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实施;计量器具完好率和准确度达到计量部门要求。
(二)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要达到《西安市创名牌产品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条件》要求。
(三)取得质量认证(含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的企业,曾被评为市级和市级以上优质产品、优秀新产品及实行质量保险的企业可优先申请。
第六条 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以及国家限期淘汰的产品不得申报名牌产品;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和地矿产品不得申报名牌产品;企业环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申报名牌产品。
第三章 名牌产品推荐认定原则
第七条 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宁缺勿滥,不搞平衡和照顾。
第八条 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凡是争创市名牌产品的企业,先要将争创产品申请列入市场创名牌产品规划,方可申请推荐认定西安名牌产品。
第九条 坚持用户推荐和评议的原则。由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组织市质量管理协会、市用户委员会、市消费者协会等单位通过座谈、走访、调查等方法,征集用户推荐和评议意见作为认定市名牌产品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名牌产品管理
第十条 成立西安实施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实施名牌战略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