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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7]49号)


  《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西安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名牌产品是指:

  (一)已生产定型,采用了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或者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产品;

  (三)产品技术与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际九十年代初水平的产品。

  (四)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已形成规模,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产品;

  (五)知名度高,信誉好,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

第二章 名牌名牌推荐认定条件

  第三条 名牌产品推荐认定条件

  (一)产品必须注册;属于国家规定取证范围的产品,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二)产品按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按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已注册)组织生产;具有地方特色或者特殊工艺的产品,按特殊技术标准推荐认定。

  (三)产品连续两年在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含行业检测中心,质检站,进出口商口检验机构等)的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产品实物质量要有一年以内市场以上质检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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