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27日 南府发[2003]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灭鼠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各类灭鼠药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 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 例》以及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责范围
市、县(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灭鼠药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城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灭鼠药监督管理工作。
(一)农业部门负责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灭鼠药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依法收缴灭鼠药的集中保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急性剧毒灭鼠药的清缴工作,查处游商游贩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行为。
(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灭鼠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核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销毁工作。销毁费用由财政支出。
(五)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生产活动,监督对依法收缴灭鼠药的经营灭鼠药的违法犯罪活
(六)卫生部门负责灭鼠药中毒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七)农业部门和爱卫会负责城乡居民灭鼠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生产管理
(一)禁止生产急性剧毒灭鼠药剂及其毒饵。禁止所有单位和个人生产如氟乙酰胺、氟乙酰钠、甘氟、毒鼠强、安妥、溴甲灵等急性剧毒灭鼠药剂和含有急性剧毒灭鼠药剂成份的灭鼠毒饵。
(二)灭鼠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 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规规定,取得生产批准文件后方能生产灭鼠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