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春节期间暂停收取农民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杜绝一切增加农民负担行为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电[2002]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厅发[2002]109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2003年春节期间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期间(2003年1月25日至2月15日),除农民办理审批许可事项及其配套服务收费外,暂停一切面向农民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收取农民“三提五统”、农业灌溉用水各项费用;严禁农村中小学提前收取学杂费、各项代收费和假期补课费用;严禁农机管理部门突击集中年检年审和上路设卡收费;严禁其他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乱罚款,杜绝一切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二、清理兑现收购农产品“白条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收购农产品“白条 ”,对历欠“白条 ”责成有关部门和企业制订承诺兑现计划,公布于众;不准再打新的“白条 ”,暂欠的“白条 ”要在春节前兑付完成。
三、春节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确保农民群众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美满的春节,开展文明执法。不准动用司法人员上门突击催收税费;不准进入农民家庭扒扛财物抵顶税费;不准上路设卡收费;不准向生活困难的农民群众设限收费。
四、加强领导,明确纪律和责任,确保春节期间我市农村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春节期间减轻农民负担,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作为稳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组织监察、物价、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合监督小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哪一级哪个部门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那一级那个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要采取措施,确保本地区、本部门(系统)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不出现因违反规定而引发的上访闹事等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