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联、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30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妇联、农业局、民政局《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城区、有关单位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本城区、单位实际,制定出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维护我市“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意见
(南宁市妇女联合会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民政局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但是,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市农村中部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农村在进行集体经济分配、划分责任田(地)、宅基地等时,不得损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分有承包责任田(地)(含第三产业用地)并履行各种义务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住在原村并与村民一样履行义务的,均享受村民应有的待遇。
三、“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户口仍在原村,但居住地不在原村,又没有履行村民义务的,其待遇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四、农村中的纯女户,允许其女婿到女家落户,落户后履行村民义务的,上门女婿及其子女享受村民应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