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扶贫资金审计、资金检查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克扣扶贫资金的,要如数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指标,扣减部分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填补给有关项目。
(二)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计划任务的,视情况最高可按照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1:1比例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的扶贫资金。
(三)对擅自改变项目资金投向,造成该项目建设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按补助该项目的补助资金总额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的扶贫资金。
(四)在申报项目时,虚列配套资金、骗取项目计划,造成该扶贫项目工程质量差、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如数抵减有关县(区) 下年度扶贫资金拨款。
(五)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者导致项目失败和经济损失的,要如数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扶贫资金额。
(六)凡在申报项目、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和检查验收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时上报项目进度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扶贫资金额。
以上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扶贫资金管理好、项目实施好、扶贫效果好的县(区),增加项目建设资金,扩大扶贫效果。
三、具体操作方法
(一)每年度扶贫项目由各县(区)扶贫办公室负责按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按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区)扶贫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100%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填写有关表格,写出项目书面总结和验收报告,报请市扶贫办公室组织验收。
(三)市扶贫办公室接到县区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随机抽查的办法进行验收。验收时以县(区)为单位,除沼气池建设以贫困村数计和科技扶贫项目全部检查验收外,其他以同类项目计,5个以下(含5个)的抽查50%;6个以上10个以下的抽查40%;11个以上19个以下的抽查30%;20个以上抽查20%。按抽查发现问题比例推断全县数量。例如,某县有20个贫困村。道路项目11条 、饮水项目5个,则抽查该县4个贫困村的沼气池建设,道路项目抽查3条 ,饮水项目抽查3个,而沼气池每村40座则抽查该村8座沼气池。抽查4个贫困村发现共有8座沼气池建设不完成,这4个村建池任务为160座,由此推断该县(区)不完成率5%;抽查道路、饮水项目发现各有1条 (个)不完成,由此推断该县(区)道路、饮水项目不完成率33.3%,如此类推。验收结束后,由市扶贫办公室根据验收结果分别书面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扶贫办。
(四)市扶贫办公室根据各县(区)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县(区)配套资金到位、3-5%项目管理费落实、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扣减有关县(区)下年度扶贫资金额建议,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报送自治区扶贫办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