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扶贫资金分配、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效果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扶贫项目建设按时高质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精神,从2003年起,我市扶贫资金分配要与各县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果直接挂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几项规定
(一)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年安排的扶贫项目、投资计划、资金分配、实施地点、规定完成时间,必须在有关县(区)报刊和乡(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按规定落实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区、市上年度安排财政扶贫资金额的以下比例:马山、隆安两县按3%、上林县按10%、其他县(区)按20%足额安排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到位。
(三)不准骗取、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或者从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全额用在扶贫项目建设上。
(四)加强对扶贫项目建设运行的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区)扶贫办公室要按时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组织和接受上级的项目跟踪检查及项目验收。
(五)严格奖惩制度。对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好、保障措施得力、按时高质完成任务、扶贫成效明显的县(区),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扶贫项目建设领导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或经济损失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比例扣减下年度扶贫资金额度;对违反规定骗取、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从严处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奖惩措施